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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入住五年后还没有拿到产权证

发表于2005-10-12
购买的房子入住五年后还没有拿到产权证,陈女士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而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她的起诉。记者9日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撤消了原判决,北京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判向陈女士交付产权证书并支付赔偿金8万余元及利息。

2000年11月1日,陈女士与宣武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2001年更名为北京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807448元的购房合同,同时还约定在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共同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和房产证。陈女士于2000年10月20日入住后,一直未拿到产权证,她起诉要求开发公司办理产权证书并支付赔偿金8万余元。 

开庭时,房开置业公司认为陈女士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请求驳回。原审法院也认为陈女士的起诉已经超出诉讼时效,且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应由商品房的购买人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一审法院因此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宣武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应当在陈某入住后18个月内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陈某各种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仍在18个月内未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应当赔偿陈某房款的10%。 

代理此案的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詹涵棋告诉记者,开发商有义务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迟延办理侵犯了购房人的处分权,是侵权行为。而这种侵权行为一直是处于持续状态,诉讼时效应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发表于20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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